成都西南水泵厂

成都西南水泵厂与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749号
原告:成都西南水泵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成都西南水泵厂与被告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西南水泵厂于2021年4月28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西南水泵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成都西南水泵厂负担。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