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水泵厂

成都西南水泵厂与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81民初104号
原告成都西南水泵厂与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西南水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西南水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1元,减半收取5745.5元,由成都西南水泵厂承担。
审 判 长  陈海龙 审 判 员  田艳英 人民陪审员  申万斌
书 记 员  赵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