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18)粤0203执保264号
关于原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莞韶粤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于2018年7月27日查封了原告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名下的粤F×××××号汽车、粤F×××××号小型越野客车、粤F×××××号、粤F×××××号轻型厢式货车共四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依法于2018年8月2日以冻结额度为850000元轮候冻结了被告韶关市莞韶粤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关北江支行的账户44×××09,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