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文锋,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0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向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接受了法庭询问,并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扣划了487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482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婷
审判员 成燕萍
审判员 李智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骆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