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93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证号: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月华,广东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姣,总经理。
第三人:韶关市×××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电气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于化空,总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锋,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贺诗丝
人民陪审员 刘永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廖 颖
书 记 员 赖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