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南五队水南新村大道西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十六冶七村。
法定代表人:于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签收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128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已逾期交费。
本院认为: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南雄川商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梦
审判员***
审判员危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