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4143号
原告: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月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玉,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委金融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田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爱云,女,该单位职工。
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