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老温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947号
原告:***老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7T20D3K。
法定代表人:温作申。
被告: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73704017R。
法定代表人:张月娇,经理。
原告***老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原告***老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老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