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云山集团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与河北云山集团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4民初1851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云山集团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56324966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云山集团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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