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昊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生诉被告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漠河县昊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2723民初233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沿湖城**号楼*单元***室。
被告: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县西林吉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漠河县昊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生诉被告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漠河县昊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生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00元;退还原告***20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