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智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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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初2362号
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69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73892N。
法定代表人:成少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8755200A。
法定代表人:马东林。
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