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

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快速路奕聪花园8门29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园区中联产业园11号楼B5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6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虽签订《东丽区全运会火炬传递路线提升展示项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但本案合同为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的混同合同,项目涉及的履行区域为南开、西青和东丽区,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协议管辖的约定,但从内容看,约定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不等于约定合同履行地,该合同对管辖的约定属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涉诉合同的约定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应属无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工程合同履行地、项目所在地均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而非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认为的其他区域,双方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东丽区全运会火炬传递路线提升展示项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1.1、项目名称:东丽区全运会火炬传递路线提升展示项目;……1.3、项目地点:起点为欢乐谷正门广场,终点为东丽湖生态体育公园广场,全程约3.85公里,沿途共有12个展点。十一、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且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