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8616号之一
原告: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MA05J1DX00),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园区中联产业园11号楼B5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83254175J),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天华里29号楼7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校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天津展艺广告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工程价款21.5万元及利息20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4日签订了《东丽区全运会火拒传递路线提升展示项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及增项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为:项目名称为东丽区全运会火旭传递路线提升展示项目;工程内容为主要以全运会主题进行包装展示;工程地点起点为欢乐谷正门广场,终点为东丽湖生态体育公园广场全程约3.85公里,沿途共有12处展示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于约定日期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并于约定日期进行拆除。截至目前被告尚欠21.5万元未付。原告就付款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推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
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合同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的混同,从设计到施工,履行的区域为南开区、西青区、东丽区,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属约定管辖无效,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约定管辖无效,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1、项目名称:东丽区全运会火炬传递路线提升展示项目;……1.3、项目地点:起点为欢乐谷正门广场,终点为东丽湖生态体育公园广场,全程约3.85公里,沿途共有12个展点。十一、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正午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