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18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诉袁某某、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40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行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9元、保全费5000元”。
审 判 员 杨 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卉君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