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390号
原告:**能,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才,系**能表哥
被告:咸阳盛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博翔,咸阳市秦都区马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能与被告咸阳盛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能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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