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通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远通经纬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民初6740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远通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东里东万路3号羊耳峪西区商务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通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674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北京远通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03710.66元,并查封了**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号楼×单元×××的房屋。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远通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03710.6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号楼×单元×××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