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鼎汇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合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317号
原告长春市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三合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鼎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合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鼎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减半收取为168.50元、诉讼保全费2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董天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