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2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宾亨镇横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广宁县××社区××城××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文,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广达。
上诉人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华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少燕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