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915185XN。
被告: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唐聂8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HA8B3G。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