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某某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民终1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莲湖大街东段秦正公馆小区S1-009商铺。
负责人:周晓辉,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豆豆,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岩,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卫,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唐聂8街**。
法定代表人:杨木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张自卫、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不承担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不服金额共计73401.94元。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云、张自卫、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洛阳长安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85号鉴定文书中就**运鉴定分析说明中记录足弓情况,经查阅鉴定文书全部内容,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人员参与鉴定过程所见,鉴定人鉴定过程中,并未按照规范要求对足弓破坏进行影像学认定,未能要求**运提供健侧足部影像片,也未进行健患侧足弓相关角度值测量比对,因此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及准确性,故首次鉴定文书存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对其所载意见不予认可。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申请重新对**运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3401.94元。
**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认为鉴定时鉴定机构并未要求**运提交相关的片子与事实不符,**运补充提交鉴定机构鉴定当天所拍摄的两份足部片子,片子的编号为D2328573,结合鉴定意见书第四页,从上数第三行,该鉴定报告书也显示鉴定时,复阅D2328573号片子,这说明鉴定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检测复检,作出了相关的鉴定结论。已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检查**运的受伤部位,并最终作出了相关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应当依法认定。
张自卫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张自卫、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赔偿**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196365.02;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张自卫、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5日18时35分,张自卫持“B2”型驾驶证驾驶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聂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董村口,遇原告**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C×××**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聂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重型自卸车右侧车身前部与两轮摩托车左侧接触,造成原告**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运被送到洛阳新区人民医院治疗95天(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0月18日),住院期间一人陪护,经诊断为:1、右足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右足背皮肤撕脱伤。出院医嘱:1、一个月内避免患肢完全负重,避免剧烈活动,医生指导下适当功能锻炼;2、继续口服接骨药物治疗;3、定期复查(出院后2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半年、1年),有不适要及时复诊;4、预防血栓形成,有肢体肿胀疼痛等不适应及时复诊。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自卫负事故全部责任,**运不负事故责任。洛阳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该院的委托对**运的伤残程度、出院后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并于2020年7月9日作出洛长安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右足多发性损伤(第1趾骨骨折除外),评定为××;2、出院后护理期以25天(120天-95天)为宜。在**运住院期间,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垫付10000元,张自卫垫付7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该院对原告所受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9757.82元[46357.11元+门诊费用461.69元+140元+140元+602.68元+118.10元+288.42元+350元+118.10元+288.42元+78.35元+214.05元+69元+125.38元+118.10元+288.42元];2、营养费1900元(95天×2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95天×50元/天);4、护理费15405.36元[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计算标准46858元/年÷365天×(95天+25天)×1人];5、误工费36917.03元[**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考虑到其伤残程度及其自身残疾情况,该院酌情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计算标准45677元/年÷365天×(95天+200天)计算误工费,另**运鉴定周期过长,结合**运伤情及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其出院后的误工期限为200天];6、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0.1(××)×20年];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1510元(1300元+210元);9、交通费1900元(95天×20元/天),以上费用共计为185542.15元。另查明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自卫负事故全部责任,**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书可作为本案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定案依据。对**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5542.15元,在扣除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张自卫垫付的费用7000元后,剩余168542.15元,除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1510元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张自卫承担外,剩余损失167032.15元应当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张自卫垫付的7000元可由张自卫依照理赔程序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申请理赔。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的答辩理由及重新鉴定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运费用各项费用共计167032.15元(已扣除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张自卫垫付的7000元);二、被告张自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运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1510元。三、驳回原告**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被告张自卫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上诉称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其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本次鉴定选取的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系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亦参与了鉴定过程,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运伤情,认定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68401.94、精神抚慰金5000元,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上诉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昱
书记员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