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166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男,汉族,2014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申雅琪,女,汉族,2012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申雅琪之母。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住伊川县。
被告: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HA8B3G,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唐聂8街**。
法定代表人:杨木欣。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478667,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
原告***、***、申雅琪与被告***、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申雅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伙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复查费共计63,510.76元;二、诉讼请求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7日17时40分左右,在伊川县常××线××街路段,白中立驾驶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观察不周,与同向原告***骑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翻车,造成原告***和儿子***、女儿申雅琪三人受伤,后被送入伊川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3,000多元。该事故经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方负全部责任。豫C×××**号货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理赔事宜协商未果,现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中立所驾驶的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保险承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申雅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政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晓真
书记员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