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368号
申请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68.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曲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