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368号
申请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68.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曲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