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68.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
审判员 曲刚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