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68.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

审判员  曲刚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