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3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建阳路**。
法定代表人:汪进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4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曲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