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402财保83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建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吉林银行辽源金汇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并以保函提供担保。保全金额:269237.35元。2023年7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吉林银行辽源金汇支行,账号:×××银行存款。冻结金额269237.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