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126号
反诉原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洛阳启明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沐春路1号仓库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启明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被告***对原告洛阳启明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2月2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席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