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4民初156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胜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华山北路402-17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楠,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诉被告***、洛阳胜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