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藤田富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1民初473号

原告: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6号院7号楼二单元23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青海藤田富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石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藤田富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