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432号
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意景海绵城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意景海绵城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88.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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