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0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与比克大道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6868117J。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闵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31886C。
法定代表人: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68元,减半收取17884元,由上诉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徐卫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