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98号
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与比克大道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6868117J。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闵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31886C。
法定代表人:洪明。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3715.22元(账号:31×××8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3715.22元(账号:31×××8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