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禹城市丰裕塑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小李路6号(***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6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城市丰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解放路延长线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德州博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盛和大酒店南楼8层8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3号楼3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活性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城市丰裕塑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德州博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2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活性炭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德州市德城区,且一审四被告住所地均非禹城市,涉案承揽合同主体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履行位于山东省禹城市,禹城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