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4476号
原告: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延伸线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978421249。
法定代表人:孟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明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二位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巴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6.73元,由原告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记员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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