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1财保266号
申请人: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玉溪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5974381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延伸线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9784212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1980.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邛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1980.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80元,由申请人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