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金地工业区135栋5楼A-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先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先申请再审称:特科公司以欺诈诱骗等手段迫使**先在空白解除劳动协议书和离职审批表上签字,但**先从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及法定假日,特科公司也从未支付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二审判决应当判令特科公司向**先支付高温补贴、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故**先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特科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先与科特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称其因自身原因主动向科特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确认特科公司无拖欠工资等情况,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先主张该协议系被欺诈诱骗胁迫所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判决对**先请求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高温补贴,***并未在上诉请求中提出,二审不予审理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