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1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8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6556.32元;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96.55元;
三、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965元;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特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6017.87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