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朝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31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10872号
申请执行人**朝,男,朝鲜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朝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4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6863.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7457.08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