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43-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843号案件):***,男,汉族,1959年7月7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荷梅村新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844号案件):***,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刘洼村刘洼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845号案件):*国际,男,汉族,1962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唱凯新街2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国际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7-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三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际申请再审称:(一)特科公司因竞标失败,无能力承受深圳市福田区79所中小学保安员的工资负担,于2013年3月31日以欺诈诱骗等手段迫使***、***、***在空白解除劳动协议书和离职审批表上签字,但***、***、*国际从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及法定节日,一年365天照常上班。对方也从未支付***、***、*国际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未能查明真相即驳回***、***、*国际的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请依法再审,判令特科公司分别支付***、***、*国际2011年至2012年高温补贴1500元、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33853.7元、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1日节假日加班费5371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35元。
特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国际的岗位是学校保安员,不符合高温作业的情形,无需支付高温补贴。(二)特科公司在仲裁及一、二审均提交了***、***、*国际的考勤表,没有他们加班的记载,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三)***、***、*国际与特科公司是友好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特科公司按约定付清所有款项,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国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国际的再审申请理由及特科公司的答辩意见,现分析如下:
***、***、*国际与特科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显示,***、***、*国际是主动向特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确认特科公司已经按时发放劳动报酬等情况。同时,***、***、*国际均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签名也确认为其本人所签。截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特科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无拖欠工资等情况,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对此均予以确认。因此,***、***、*国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特科公司还应支付其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但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主张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国际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和
代理审判员黄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