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7-4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7号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8号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9号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国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科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4、205、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三上诉人***、***、*国际主张其与特科物业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的,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国际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上诉人***、***、*国际主张其与特科物业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的,应当就此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上诉人***、***、*国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审判决据此对上诉人***、***、*国际的相关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上诉人***、***、*国际与特科物业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1、***、***、*国际自愿与特科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日期处为空白)正式解除劳动合同;2、特科物业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按时向***、***、*国际发放劳动报酬等,目前特科物业公司已经协助***、***、*国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截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特科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义务,无拖欠工资等情况,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国际予以确认],特科物业公司并未拖欠***、***、*国际的加班工资及高温补贴,***、***、*国际系自行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据此驳回***、***、*国际关于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国际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每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国际分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琛
审判员张永彬
审判员王晋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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