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90号
原告: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与红枫路交叉口香枫创意园B栋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859174(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233。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安徽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祁可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