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5民初449号
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9212J,住所:广东省东源县××××××观塘石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武,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花,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KLU9Y,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湖智谷研发中心5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了全部欠款,故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57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黄丽静
书记员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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