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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初346号 原告: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兴裕路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居路1号松湖智谷研发中心5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0元,由原告东莞市宇豪环保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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