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7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7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勤德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振兴路美兰区政府办公区附属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徽,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7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480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该款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67390961元工程余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于同年8月16日以(2019)*72执126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480152元工程款及利息、67390961元工程余款,负担申请执行费163629.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船舶、渔船、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全面核查了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前述全部执行标的额。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cycd0n1zgwdddriref

审判长王媛

审判员林师

审判员莫家盛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