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734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2078210D。
法定代表人:应成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黑牡丹科技园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7414G。
法定代表人:杨广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君,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茹,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磨盘山码头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宁海县兴海北路99号9楼。
负责人:陈平,宁海县航管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挺帅,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县磨盘山码头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巧丽
审 判 员 查鹏程
人民陪审员 王明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刘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