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

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交通运输执法局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116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交通运输执法局,住所地建安区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会成,系该局局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交通运输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003执恢1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  周保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