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

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与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7821号
原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登记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长庆路与铁丘路交叉口。现住所地:濮阳县信息产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417655328W。
负责人:马青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中段牛顿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88339C。
法定代表人:冯薇。
原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与被告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