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

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博爱县交通运输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