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

博爱县交通运输局与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民初1888号
原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中山路与友谊路交叉口100米。
负责人:梁宏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明,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运输局诉被告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运输局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  李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