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

***、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3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今迈衡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