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飞,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树华,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海飞,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树华,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科陆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新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汪银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敏,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飞、骆海飞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科陆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民初4871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飞、骆海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东波
审判员 熊建安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庄淑鸿
书记员张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